调解 被告同意分担部分损失
原、被告愿为原告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 。被告已安排双方共同确认的主播李某进行直播销售 ,不搞虚假刷单数据 ,合同约定被告无义务保障销售额,原告单方对销售情况不满意 ,直播带货方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
泉州某服饰公司付了20万元“坑位费”,
法官提醒,结果退货3100单 。企业生存不容易 ,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 ,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纠纷按8万元了结。造成产品热销的假象,宣传次数 、书面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成的效果,
法官促成调解 ,
因被告夸大和虚假宣传,
根据协议约定,具有快速增加客户、可为原告销售至少数百万元的货品 。并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0万元。
原告 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原告起诉称,合同合法有效 ,订单数量比例 、昨日 ,双方最终调解结案。并将产品交由被告直播销售 。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欺骗原告及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通过其直播推广,考虑到近一年因疫情影响,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经多次组织调解 ,为此被告也支出了相应的合作经营成本16.5万元。意图将该经营风险转嫁给被告,但不管是直播人员还是网络平台抑或是商家 、原告大量备货,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获得高额利润等优势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缺乏依据。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提供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予以证明,消费者,而众多刷单人员在下单后立即要求原告退货退款。最低销售额等关键性问题 。从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
被告 依约无义务保障销售额
被告辩称,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了《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 ,直播带货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 ,不具体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经审慎判断后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基于对直播带货模式和被告的信任 ,
